
人臉識別技術作為新興的身份認證手段,得到不少商家和單位的應用推廣。一方面,人們享受了技術帶來的便捷高效;另一方面,人臉識別的泛濫應用也給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埋下了安全隱患。

7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提出,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屬于侵權。

從規(guī)制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到明確商家不得用捆綁授權等方式強迫用戶同意處理人臉信息,再到明確不能強制將“刷臉”作為出入小區(qū)的唯一驗證方式,最高法此次出臺的規(guī)定有望為民眾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權威的依據(jù)。
記者:楊子春 王修楠 陳杰 吳雨晴(實習)紀楷坤(實習)胡競婕(實習)李芃(實習)谷依凝(實習) 彭逸飛(實習)
(責任編輯:蔡文斌)